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五0九 │ │壹 │壹仟 │ │ ├─┼───────────────┼──────────────┼────┼───┼────┼───┤ │2│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五一0 │ │壹 │壹仟 │ │ ├─┼───────────────┼──────────────┼────┼───┼────┼───┤ │3│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五一一 │ │壹 │壹仟 │ │ ├─┼───────────────┼──────────────┼────┼───┼────┼───┤ │4│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五一二 │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