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城│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伍萬元 │CT六0四五八一│ │ │ │護股份有限公司 黃│東分行 │ │ │一 │ │ │ │其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