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權利│ │號│ │ │ │ │ │申報│ │ │ │ │ │ │ │期間│ ├─┼─────────┼─────────┼───────────┼─────────┼────────┼──┤ │0│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萬壹仟元 │0000000 │十六│ │1│司 乙○○ │行 │ │ │ │個月│ ├─┼─────────┼─────────┼───────────┼─────────┼────────┼──┤ │1│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捌萬壹仟元 │0000000 │十七│ │1│司 乙○○ │行 │ │ │ │個月│ ├─┼─────────┼─────────┼───────────┼─────────┼────────┼──┤ │2│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捌萬壹仟元 │0000000 │十八│ │1│司 乙○○ │行 │ │ │ │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