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三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黃勝雄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AA六三二五七九│ │ │ │ │行 │ │ │九 │ │ ├─┼─────────┼─────────┼───────────┼─────────┼────────┼──┤ │2│矽品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壹萬零貳拾元 │JC六六四八七八│ │ │ │司 粘振芳 │行 │ │ │八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