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聲 請 人 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O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中華航空公司職工福│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TB0七六三0七│ │ │ │利委員會 │行 │ │捌元 │六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