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二號 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六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麥之田食品屋林忠義│台北第五信用合作社│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CA三七五八三一│ │ │ │ │中山分社 │ │ │五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