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訴字第11號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陳肇敏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被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