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訴字第7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被 告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順律師 蔡茂松律師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