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全聲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全聲字第509號聲 請 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丙○○ 丁○○ 乙○○ 相 對 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258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貨款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