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核定股票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哈思曾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代 理 人 陳哲宏律師 吳姿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松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核定股票價格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收買股票之價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