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張正文即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張正文(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現住台北市○○○路○段165巷1-3號)為旭記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正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決議錄、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