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3號聲 請 人 黃公博(即立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公博擔任立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立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立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伊已將清算期間內該公司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復該公司並徵得伊同意為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伊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7至12頁),經核 與前開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