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06號原 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玖仟零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