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12號原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被 告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根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