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建字第115號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 告 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2年2月25日承攬訴外人雍聯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聯公司)新竹風城購物中心工程,並於同年3月31日將上開工程中之「新竹風城數位圖控式監視 系統工程」(下稱圖控監視系統工程)轉包被告施作,工程價款計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原告於簽約時已依系 爭工程合約第4條及第5條約定給付百分之十承攬報酬計 380,000元與被告。惟因被告施工技術不佳,致系爭工程有 以下瑕疪:1、Viogate-100影像伺服器數量不足:被告應依約交付及設定之Viogate-100影像伺服器應為一百零五台, 然被告僅施作九十四台。被告雖稱係因系爭工地現場環境及配置管線未完全致未全部安裝云云,惟此非被告得拒絕履約之事由,況原告於92年8月24日以前已完成全部管線架設, 被告當不得依系爭工程合約第7條第1款約定以設備移交視同完工。2、系統不穩定:以現場安裝之Viogate-100影像伺服器測試,控制室監視器上部分攝影畫面未能呈現,且各該畫面每次所呈現之攝影位置均不同。3、圖控系統設備不能操 控及施工不完全:兩造於92年9月26日及同年10月7日合意由訴外人全興公司再提供資料與被告以完成圖控設備,被告應在全興公司交付資料後二日內完工。全興公司於92年10月21日依約提供資料,被告卻未於二日內(即92年10月23日)完成所有工程。況縱認原告未提供電子圖檔、攝影機編號或提供錯誤編號,亦不致影響被告公司之圖控設定或施作。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補正,均未獲被告置理,原告遂於92年12月23日終止系爭工程合約。原告因被告未依約施作受有不應支出上開380,000元承攬報酬之損害,並因此必須將系爭圖控監 視系統工程轉包與訴外人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網通公司)施作,受有增加支出工程款計1,765,000 元之損害,原告就此增加支出工程款部分僅請求其中之 1,601,200元。合計被告應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3款約定賠償原告損害計1,981,200元(不應支出之損害380,000+轉 包價差損害1,601,200=1,981,200)等情,爰求為命被告給 付原告1,98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被告已依系爭工程合約完成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施作,並無原告主張之缺失:1、設備數量不足部分:被 告已依約提供Viogate-100影像伺服器一百零五台、 NAS-4000網路磁碟機五十三台及其他附屬設備,且已完成安裝及設定九十四台影像伺服器,並經被告驗收。其餘十一台未完成部分,實因原告未依系爭工程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於92年4月15日前完成各項配管線工程並將工程圖交付被告, 致被告不能於92年8月24日以前完工,被告自得先以設備移 交原告視同已依約完成各項施作。況上開未能安裝之影像伺服器嗣後已全部安裝完畢,並無任何短少。2、系統不穩定 部分: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僅有少數攝影機訊號未能進入Viogate DVR系統,其餘均能正常運作,並無原告主張系統 不穩定之情況。況系爭工地現場常無預警斷電,亦會使系統不穩定。3、設備不能操控及施工不完全部分:系爭圖控監 視系統工程中之圖控系統未能施工完全,實因原告不能提供正確攝影機位置圖所致,原告於92年10月21日將圖控系統設定所需之圖面資料及攝影機編號資料(仍有錯誤)交付被告後,被告於一、二天內即完成設定。況業主雍聯公司持續使用被告提供之系爭圖控監視系統設備,並未要求原告更換,原告自行更換該設備縱受有價差損害,亦應自行承擔。又原告終止系爭工程合約前,被告已經完成,自有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查原告於92年2月25日承攬訴外人雍聯公司新竹風城購物中 心之工程,並於同年3月31日將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轉包 被告施作,工程價款計3,800,000元,原告依該工程合約應 裝設一百零五台Viogate-100影像伺服器,被告已裝設九十 四台,另十一台部分送回被告公司維修。原告於簽約時已依系爭工程合約第4條及第5條約定交付承攬報酬380,000元與 被告。系爭工程合約已經原告於92年12月23日終止之事實,有92年3月31日合約書、92年2月25日合約書、內湖新明郵局第350號存證信函、出貨單、出貨及完工驗收簽收單、付款 簽收簿、設備取回簽收單及支票各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22頁、第26頁至第29頁、第65頁至第68頁、第125頁 ),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201頁),堪信為真實。 至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不應支付承攬報酬380,000元及轉 包價差1,601,200元之損害,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 詞置辯。經查: (一)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3款約定;「本合約經雙方簽訂後 ,單方面任意終止合約或不履行合約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工程合約乙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頁)。再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以行 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施作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致其受有上開承攬報酬380,000元及轉包價差 1,601,200之損害,除應證明被告確有未依約施作之情事 外,並應證明被告該未依約施作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上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二)查兩造於92年9月26日進行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驗收工 作,依該驗收結果,Nas錄放影全部正常,惟圖控系統部 分待訴外人全興公司提供正確攝影機資料與被告公司後兩日內完成,畫面部分除攝影機訊號沒有進來,其餘皆正常,有出貨及完工驗收簽收單乙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8頁)。故被告公司就系爭數位圖控監視系統於92年9月26 日已完成部分工程。再證人即業主雍聯公司現場施工及操作監工人員戊○○到場證稱:「:::這套系統我們有使用過,大約使用過一個多月,因為不是全部都有問題,:::我們繼續使用原因是因為還是有部分可以使用,如果沒有訊號就用手動或是找原告維修。:::我們有初步驗收這套系統,但是我們有把不合格的地方要求改善。:::我們原來也沒有要換一套,只是要求改善。:::沒有圖控的功能還是可以使用,只是使用上沒有這麼方面,必須要非常清楚的人才可以操控」(見本院卷第261頁背至 第262頁)。證人丁○○亦到場證稱:「(問:安裝這個 系統之後,風城 (業主雍聯公司)是否有使用?)風城百 貨開幕的時候,這個系統已經開始使用,只要影像進來,就可以使用」(見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88頁),業主雍聯公司既已使用被告施作之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且未要求原告公司更換,只是發生故障時會改以手動方式操作或請原告改善,堪認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已能發揮一般通常效用,被告公司業已完成該工程。原告雖於92年12月23日終止系爭工程合約,然原告終止合約之前被告公司已經完成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自應依約給付被告工程款,縱被告有未依約施作之情事,亦僅是原告可否以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為抗辯而已,並非原告即無給付被告工程款之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已付工程款380,000元,自不足取 。 (三)次查證人戊○○雖到場證稱:系爭圖控監視系統之影像訊號會有未進來致無監視畫面產生之情況,且該系統較容易當機(見本院卷第261頁背至第262頁)等語,惟系爭圖控監視系統所在工地曾發生無預警斷電,已據證人戊○○及丁○○到場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2頁背、第287頁背至第288頁),而無預警斷電有可能影響系統之穩定,亦據 證人戊○○到場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3頁),證人丁 ○○更證稱:「:::斷電會造成系統不穩定。就好像我們電腦常常電源斷掉,就會影響電腦裡面的元件」(見本院卷第287頁背),足認工地如有發生無預警斷電狀況可 能造成系爭圖控監視系統不穩定之狀況。而維持供電系統之穩定非屬被告公司應負責之項目,為兩造所不爭,則縱系爭圖控監視系統確有發生原告主張系統不穩定之狀況,然不能以此認定被告提供之器材及所為之軟體設定有與約定不符之狀況。 (四)又查系爭圖控監視系統之伺服器部分全部安裝完畢後,因有十一台伺服器發生故障,被告公司帶回維修後並未重新安裝,業據證人戊○○及丁○○到場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1頁、第286頁背及第287頁);再證人戊○○到場證 稱:被告安裝之系爭圖控監視系統並無圖控功能(見本院卷第288頁)。則據上開證人證言充其量僅能認定系爭圖 控監視系統所安裝之伺服器數量短少十一台及無圖控功能。惟業主雍聯公司已使用系爭圖控監視系統一個月餘,且未要求原告更換,可認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已經發揮其一般效用,已如前述。再證人戊○○到場證述:「為什麼會換一套,我所知道的是我們的攝影機被惡性關閉,上密碼不能使用,我們不知道是誰」、「證人丁○○離職之後大約二個月之後,有人侵入我們管道間裡面,強制關機」(見本院卷第262頁及第288頁),故系爭圖控監視系統縱有伺服器數量不足及圖控系統施工不完全之瑕疵,然雍聯公司之所以要求原告更換之原因,係因該系統遭不明人士以密碼鎖住不能使用,並非因原告主張之伺服器不足等上開瑕疵,可認依一般經驗法則,系爭圖控監視系統縱有原告主張之伺服器數量不足、圖控系統未施作完畢之瑕疵,然該瑕疵尚不致必須更換系爭圖控監視系統之程度。原告主張系爭圖控監視系統有伺服器數量不足及圖控系統未施作完畢等瑕疵,致其必須另行交由優網通公司施作,受有價差1,601,200元之損害,仍無足取。又系爭圖控監視系統縱 有原告主張之瑕疵存在,仍不能認為原告必須更換系統,則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工程合約第8條及第11條第8款規定提出竣工圖、出廠證明、產品保固證明書等相關資料辦理驗收,可見系爭圖控監視系統工程確有瑕疵存在,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上開損害,洵無足取。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3款約定請求被告 返還已付工程款380,000元及另行發包所受價差損害 1,60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四、原告雖聲請本院履勘現場,以證明系爭圖控監視系統確有施工不完全等瑕疵存在,惟縱認系爭圖控監視系統有原告主張之瑕疵存在,原告本件請求仍屬無據,已如前述,本院認無履勘現場之必要。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