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38號原 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7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