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6號原 告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