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2號原 告 世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8,747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