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720號抗 告 人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隆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李佳憲)間因94年拍字第 720號聲請拍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