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 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 郭雨嵐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黃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