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 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乙○○ 被 告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 郭雨嵐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黃惠敏律師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五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呂茂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015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4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 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