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8號聲 請 人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宣皋 共 同 代 理 人 袁震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國際網纜公司)於民國90年12月14日經核准設立,以第一類電信事業為主要業務,提供電信通訊連結服務,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910,000,000元。該公司於92年12月29 日及93年2月6日取得交通部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但因連接國際海纜登路站與內陸介接站之高容量內陸鏈路設施尚未完工,故無法從事第一類海纜線路出租業務,又該公司原於92年10月1日與KDI公司訂定合約以從事第二類國際話務批發轉售服務,惟該合約因KDI公司組織變更已於93 年8月11日終止。依目前台灣國際網纜公司之經營狀況及財 務結構與市場現況,其資產幾無出售變現之可能,且公司虧損已超過資本,即使從容處分其資產所可得之公司資產淨變現價值亦顯有不足抵償負債情形,為此提出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台灣國際纜網公司資產淨變現價值顯有不足抵償負債等情,已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資產狀況說明書等件為憑。經本院發函各債權人查核結果,該公司尚積欠震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款4,040,377元,義承工程有 限公司工程款499,466元,甲○○○○○○○ ○○○○○○○○○○ ○○○○○○○○○○○ Corporation工程款29,732,500元,交通部電 信總局許可費272,441元,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2,889,144元,共計37,433,328元。另核以聲請人所提出之 93 年9月30日資產負債表(聲證12經會計師查核,但未依清算價值對資產及負債重新評價)及該公司94年5月31日自行 結算之資產負債表、會計師依協議程序執行之報告(聲證18就帳列資產負債變動原因查核分析),台灣國際纜網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負債,債權人有一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