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59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59578號聲 請 人 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藉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