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925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雅雯律師 相 對 人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035元 合 計 470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