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109號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榮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