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常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常春 原告與被告展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