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戊○○ 乙○ 丁○ 丙○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訴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被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