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手續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ケイイソグエンジニアリソグ株式會社 (即KEIING ENGINEERING CO.LTD)間給付手續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參仟柒佰陸拾伍萬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377,650,00 00×0.295= 11,106,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