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錫標有限公司、尚佳有限公司、甲○○、乙○○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472,6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