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