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 告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999元 ,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