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 告 大芳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誠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000元,應繳裁判費 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8,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