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 告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濰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濰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