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75號業務過失致死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482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本由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交訴字第75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