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丁○○ 一號二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被 告 甲○○ 九樓 被 告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五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