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永裕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永裕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二、所附錄音帶之譯文,並提出繕本。 三、所附照片應以A4大小紙張,應以每頁三幀方式黏貼,並裝訂成冊且於每頁下緣編輯頁碼。另於每幀照片旁邊空白處說明系爭照片所指位置,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