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美商艾福克系統鋼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道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