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3號上 訴 人 丁○○ 甲○ 丙○ 乙○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4年度訴字第29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