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告 馭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2號7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1日上10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