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31號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一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上訴人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