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甲○○ 被 告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 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