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42號原 告 騰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被 告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信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23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