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38號原 告 乙 ○ 參 加 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