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被 告 沈蔡莉峰 乙○○ 3樓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戊○○ 被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本件被告丙○○○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此有 被告沈蔡莉峰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蔡莉峰,合先敘明。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等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住所、營業所如當事人欄所示,分別在台北縣三重市、五股鄉,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縣五股鄉,此有原告之陳報狀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則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自應准許。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