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9號原 告 常信建設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甲○○ 之5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65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