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36號原 告 源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正 被 告 昌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