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04號上 訴 人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4年度訴字第530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