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20號原 告 丙○○○ 乙○○ 甲○○ 前三人共同 簡炎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周欣穎律師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