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版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71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 廖雅雯律師 被 告 我識出版社有限公司 樓之2 營業地址:台北市○○○路32巷16弄4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幸秋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稅等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就「當代理財王‧甲○○」乙書(下稱系爭書籍),於民國92年11月簽訂出版授權契約(下稱系爭合約),合約期間為三年,被告於合約期間內應依實際印刷數量結算版稅,版稅在10,000本以內為每本新台幣(下同)24.9元,超過10,000本每本29.88元,而依兩造間出 版合約之約定,被告保證初刷印量為8,000本,而系爭書籍 於93年1月出版後,至94年2月再版時已有56刷。系爭書籍於94年5月推出修訂版,被告於系爭書修訂版之宣傳書腰,復 表示系爭書「甫出版即狂銷熱賣60,000本銷售量」、「20 04年榮登女性投資理財書籍第一名」,於系爭書籍修訂版封底亦記載系爭書為「2004年金石堂年度TOP投資理財類第二 名」、「2004年榮登誠品書店年度商業財經類暢銷書」、「2004年各大排行榜女性理財書第一名」。是原告以56刷,每刷2,000本為保守估計,系爭書之印量至少應有11萬本,原 告為此請求被告製作版稅報告書,被告仍僅空言表示系爭書至94年1月5日之實際印量僅有57,000本,竟不及被告於系爭修訂版宣傳書腰所表示之60,000本,則被告所稱57,000本之印量數字實與被告上開陳述不符,從前述系爭書之刷數可知,於94年2月時已有56刷,更是各大排行榜榜上有名的暢銷 書,則原告主張系爭書籍之實際印刷量高於被告所稱之57 ,000 本,並非毫無根據。爰依兩造間出版授權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5l萬元之版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l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願提供現金及可轉讓定期存單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並無任何原告所指稱未依約定結算原告版稅之行為,依被告所提出印刷商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凱立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世和印製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世和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以及證人丙○○先生、乙○○先生二人於95年3月2日之證言可知,系爭書籍從2004年1月出版至2005年12月止,被告公司實際印刷數量的確為68,500本無誤, 並非原告所虛誇之至少應有11萬本云云,此純係原告憑空猜測想像之詞,毫無實據。原告至今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單方片面臆測之11萬本印刷數量,而依被告與原告就系爭書籍所簽訂之出版授權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3條約定,被告早於92年底系爭書籍正式發行 前,就預付8,000本之系爭書籍版稅給予原告。而依約被告 原應於開始銷售以後,於每年6月、12月方按實際印刷數量 向原告結算並支付版稅,然原告卻於93年3、4月間,即請求被告就出版合約約定以外預先支付版稅,被告因此特別破例於93年4月6日時預支12,000本、34萬餘元之版稅予原告。是被告所為已超出系爭出版合約要求之法定義務,業給予原告優厚待遇。此外,被告同樣依約仍在93年7月5日、94年1月5日、94年7月5日及95年1月6日進行系爭書籍版稅結算,總計自系爭書籍簽約、93年1月初版至95年1月,被告已經依出版合約按實際印刷數量結算共68,500本(另須依出版合約第三條但書規定扣除368本退書)、支付總計1,985,984元之版稅給原告,而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5年3月2日鈞院庭訊時也已當庭承認收到以上數額之版稅無誤。被告實已依約按系爭書籍之實際印刷數量支付版稅,並無短付版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為不利被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之事項:原告與被告就「當代理財王‧甲○○」乙書,於92年11月簽訂出版授權契約,被告於合約期間內應依實際印刷數量結算版稅,版稅在10,000本以內為每本版稅24.9元,超過10,000本每本版稅29.88元,有原告所提我識出版 社授權契約書可稽,並為二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其「當代理財王‧甲○○」乙書,於93年1月出版後,至94年2月再版時已有56刷,系爭書籍於94年5月推出修訂版,被告於系爭書修訂版之宣傳書腰,復表 示系爭書「甫出版即狂銷熱賣60,000本銷售量」,原告以56刷,每刷2,000本為保守估計,系爭書之印量至少應有11萬 本等語,惟為被告否認,並辯稱系爭書籍實際總印刷數僅為68,500本,被告已依合約向原告結算支付版稅等語。是本件應審酌者為:原告主張系爭書之印量至少有11萬本是否可採?被告有無短付版稅之情事?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辯稱系爭書籍由凱立公司印製60,500本,由世和公司印製8,000本,總計印刷68,500本,業據其提出證明 書二紙(見本院卷第40、42頁),並據證人丙○○、乙○○到庭證稱上開證明書為凱立公司、世和公司出具,內容真實等語(見本院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並提出凱 立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世和公司帳單及工作表為憑,經核數量相符,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書籍至94年2月 再版時已有56刷,以每刷2,000本為保守估計,系爭書之印 量至少應有11萬本云云,固提出系爭書籍內頁註明再版56刷為憑,惟查,證人丙○○證稱:「.... 版權頁上記載的刷 數是由出版社去指示,據我所知,刷數並不是幾刷就是印幾本」等語,足認系爭書籍內頁所記載之刷數,尚難推知系爭書籍實際印刷之數量。至原告復主張被告於系爭書籍修訂版之宣傳書腰,表示系爭書「甫出版即狂銷熱賣60,000本銷售量」、「2004年榮登女性投資理財書籍第一名」,於系爭書籍修訂版封底亦記載系爭書為「2004年金石堂年度TOP投資 理財類第二名」、「2004年榮登誠品書店年度商業財經類暢銷書」、「2004年各大排行榜女性理財書第一名」云云,惟上開記載,僅足認被告對系爭書籍之宣傳,亦難據此認定被告印刷系爭書籍已達11萬冊;而本院依據原告聲請,向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石堂公司)、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函查系爭書籍之銷售量,經金石堂公司覆稱:系爭書籍93年銷售量為10,882本,誠品公司覆稱系爭書籍93年之銷售量為2,208本,有金石堂公司及誠品公司回 函並檢附單據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二家公司陳報系爭書籍93年之銷售量合計為13,090本,亦無原告所指稱之11萬本,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系爭書籍印刷數量已達11萬本,原告主張自不足採。另查,被告辯稱就系爭書籍68,500 本,扣除退書368本,應付之版稅業已給付原告,業據被告提出退貨單、匯款單、版稅表為憑(見本院卷第51、5 2、58頁),原告對此並未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亦難認被 告有短付版稅之情事。 五、縱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書籍印刷總數已達11萬本,並不足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出版授權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與本件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