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51號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康馥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 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蔡凱如